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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农村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平台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竞价和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平台的组织下进行协议转让,成交价格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不得低于产权转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平台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转让标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平台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竞买。

第七条 成交结果以平台出具的《标的竞得书》为准。平台在竞价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向竞得方出具《标的竞得书》。(注:对于农垦资产转让只有一个竞买方参与竞拍的,需先由转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报海垦集团批准后,平台才能出具《标的竞得书》)。对于无人报价的,标的流拍,平台按照转让方申请终结信息披露或重新信息披露。

平台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方式;

四、转让价格、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平台交易流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海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