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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农交中心网络管理,保障农交中心网络状态安全、高效、有序可控,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心称的账户、密码,是指登录农交中心产权交易系统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方。

第三条 网络部负责农交中心网络安全,并负责产权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用户通过注册申请成功后,网络部向用户发送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用户登录成功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及口令要定期更换(视网络具体情况),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80天,更换后要销毁原始记录。

第五条 用户应当对账号、密码的安全性负责,任何通过该用户账号登录网络系统从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由用户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网络部负责协调技术人员,及时对网络安全及系统平稳性进行调整,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以保证正常使用。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提高安全认识,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自行修改和保留,不得泄露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号。

第八条 如发现密码有泄密现象,用户要立刻反馈到农交中心,网络部应及时解决,不得拖延。

第九条 由于产权交易的特殊性,产权交易的转出方和意向受让方(含最终受让方)在本次竞价结束时起其原申请关于本项目的竞价账号将失效,不得再次登录使用;各市县分市场、镇街工作站、经纪机构的账号为固定账号,不因每次产权交易项目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农交中心交易系统采取对外托管形式,由技术方负责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并将采取异地备份,应对突发状况造成的网络问题,以保证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以及交易过程数据的完整性。

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调离岗办理离职手续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更换账户信息,不得使用原有密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