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海南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6〕2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非贫困村建设的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村级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完成并网发电后,将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由所在村委会负责运营管理及掌握收益分配。
第四条 供电部门优先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工程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承担村级光伏电站的接网及配套电网的建设工作,并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第五条 光伏扶贫系统年售电收入,全部作为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运营管理费用后,由行政村民主决策收益分配方案,重点向贫困人口、低保、五保、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方案)依据村民意见及村扶贫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安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收益分配计划及分配使用结果需及时向村民公示,同时报镇政府及区扶贫办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区扶贫办、各镇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宣传。
第八条 区扶贫办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海口市供电局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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